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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发布时间:2025-03-17 06:56:59来源:凯发k8一触即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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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ღ◈,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ღ◈、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ღ◈,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凯发在线ღ◈,包括哪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ღ◈,犯故意杀人ღ◈、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ღ◈、强奸ღ◈、抢劫ღ◈、贩卖毒品ღ◈、放火ღ◈、爆炸ღ◈、投放危险物质罪的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ღ◈,犯故意杀人ღ◈、故意伤害罪ღ◈,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ღ◈,情节恶劣ღ◈,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

  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ღ◈,除负责民事经济赔偿外ღ◈,还应当予以训诫ღ◈,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ღ◈。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ღ◈,犯故意杀人ღ◈、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ღ◈、强奸ღ◈、抢劫ღ◈、贩卖毒品ღ◈、放火ღ◈、爆炸ღ◈、投放危险物质罪的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ღ◈,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ღ◈;在必要的时候ღ◈,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ღ◈。

  国家机关ღ◈、人民团体ღ◈、社会组织ღ◈、企业事业单位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ღ◈、学校ღ◈、家庭等各负其责ღ◈、相互配合ღ◈,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ღ◈,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ღ◈,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ღ◈。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ღ◈,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ღ◈。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ღ◈,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ღ◈。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ღ◈,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ღ◈。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ღ◈、民政ღ◈、财政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ღ◈、公安旧版幸福宝ღ◈、司法行政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ღ◈、共产主义青年团ღ◈、妇女联合会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ღ◈、专门学校等单位ღ◈,以及律师ღ◈、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ღ◈,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ღ◈、管理等相关工作ღ◈。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ღ◈、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ღ◈,应当及时制止ღ◈;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ღ◈,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ღ◈。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ღ◈,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ღ◈、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ღ◈,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ღ◈: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ღ◈、学校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ღ◈、胁迫ღ◈、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ღ◈,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ღ◈。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ღ◈,应当及时依法查处ღ◈;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ღ◈,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ღ◈。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ღ◈,应当及时制止ღ◈,依法调查处理ღ◈,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ღ◈,采取措施严加管教ღ◈。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ღ◈,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ღ◈。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ღ◈、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ღ◈,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ღ◈,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ღ◈,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ღ◈。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ღ◈: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ღ◈、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ღ◈,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ღ◈。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旧版幸福宝ღ◈,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ღ◈、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ღ◈,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ღ◈。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ღ◈,公安机关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ღ◈,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ღ◈。

  第四十六条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ღ◈。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ღ◈,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ღ◈,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ღ◈。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ღ◈,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ღ◈;因特殊情况ღ◈,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ღ◈,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ღ◈。

  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ღ◈,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ღ◈、法治教育ღ◈、心理健康教育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ღ◈;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ღ◈,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ღ◈。

  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ღ◈,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ღ◈,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ღ◈、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ღ◈。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ღ◈。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ღ◈、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ღ◈,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ღ◈。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ღ◈,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ღ◈、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ღ◈、挽救未成年人的ღ◈,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ღ◈。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ღ◈、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ღ◈、犯罪原因ღ◈、监护ღ◈、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ღ◈;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ღ◈,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ღ◈。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ღ◈、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ღ◈,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ღ◈,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ღ◈。

  第五十三条对被拘留ღ◈、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ღ◈,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ღ◈、管理和教育ღ◈。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ღ◈,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ღ◈。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ღ◈,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ღ◈,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ღ◈。

  第五十八条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ღ◈,在复学ღ◈、升学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ღ◈。

  第五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ღ◈,公安机关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ღ◈,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ღ◈。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ღ◈。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ღ◈、专门教育的记录ღ◈,以及被行政处罚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ღ◈,适用前款规定ღ◈。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ღ◈。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ღ◈。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ღ◈、月ღ◈、日ღ◈。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ღ◈,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ღ◈。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ღ◈,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ღ◈,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ღ◈。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ღ◈,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ღ◈,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ღ◈,定罪处罚ღ◈。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ღ◈,情节轻微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ღ◈,不认为是犯罪ღ◈。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ღ◈,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ღ◈、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ღ◈,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ღ◈、生活等危害后果的ღ◈,不认为是犯罪ღ◈。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ღ◈、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ღ◈,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ღ◈、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ღ◈,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ღ◈,情节严重的ღ◈,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ღ◈。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ღ◈,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ღ◈,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ღ◈,不认为是犯罪ღ◈: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ღ◈,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ღ◈,可不按犯罪处理ღ◈。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ღ◈、诈骗ღ◈、抢夺他人财物ღ◈,为窝藏赃物ღ◈、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ღ◈,当场使用暴力ღ◈,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ღ◈,或者故意杀人的ღ◈,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ღ◈。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ღ◈、诈骗ღ◈、抢夺罪ღ◈,为窝藏赃物ღ◈、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ღ◈,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ღ◈;情节轻微的ღ◈,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ღ◈。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ღ◈,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ღ◈、犯罪时的年龄ღ◈、是否初次犯罪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ღ◈、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ღ◈。对符合管制ღ◈、缓刑ღ◈、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ღ◈,应当依法适用管制ღ◈、缓刑ღ◈、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ღ◈。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ღ◈,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ღ◈。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ღ◈,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ღ◈,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ღ◈,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ღ◈。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ღ◈,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ღ◈。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ღ◈。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ღ◈,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ღ◈;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ღ◈,一般不判处财产刑ღ◈。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ღ◈,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ღ◈,并根据犯罪情节ღ◈,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ღ◈,确定罚金数额ღ◈。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ღ◈。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ღ◈,可以宣告缓刑ღ◈。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ღ◈,应当宣告缓刑ღ◈: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ღ◈,可能被判处拘役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如果悔罪表现好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ღ◈: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ღ◈,遵守监规ღ◈,积极参加学习ღ◈、劳动的ღ◈,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ღ◈,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ღ◈,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旧版幸福宝ღ◈。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ღ◈,可以假释ღ◈。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ღ◈,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ღ◈,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ღ◈。

  人民法院ღ◈、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ღ◈,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ღ◈,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ღ◈、检察人员ღ◈、侦查人员承办ღ◈。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ღ◈,人民法院ღ◈、人民检察院ღ◈、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ღ◈。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凯发在线ღ◈、人民检察院ღ◈、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的成长经历ღ◈、犯罪原因ღ◈、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ღ◈。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ღ◈。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ღ◈,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ღ◈,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ღ◈。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ღ◈,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ღ◈,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ღ◈。无法通知ღ◈、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ღ◈,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ღ◈,所在学校ღ◈、单位ღ◈、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ღ◈,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ღ◈。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ღ◈、被告人的诉讼权利ღ◈。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ღ◈、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ღ◈,可以提出意见ღ◈。讯问笔录ღ◈、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ღ◈。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ღ◈,不公开审理ღ◈。但是ღ◈,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ღ◈,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ღ◈。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旧版幸福宝ღ◈,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ღ◈,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ღ◈。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凯发在线ღ◈,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ღ◈,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ღ◈。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ღ◈,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ღ◈。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ღ◈,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ღ◈、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ღ◈,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ღ◈。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ღ◈,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ღ◈,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ღ◈。

  在具体量刑时ღ◈,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ღ◈、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ღ◈、犯罪时的年龄ღ◈,是否初犯ღ◈、偶犯或者惯犯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ღ◈,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ღ◈、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ღ◈,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ღ◈。

  对于被判处拘役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ღ◈,犯罪后有悔罪表现ღ◈,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ღ◈,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ღ◈,应当适用缓刑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一般不宜适用缓刑ღ◈:惯犯ღ◈、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ღ◈。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ღ◈、偶犯ღ◈,如果罪行较轻ღ◈,悔罪表现好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ღ◈:预备犯ღ◈、中止犯ღ◈、防卫过当ღ◈、避险过当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ღ◈、胁从犯ღ◈,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ღ◈。对免予刑事处分的ღ◈,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ღ◈、赔礼道歉ღ◈、赔偿损失ღ◈,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ღ◈,遵守教育改造规范ღ◈,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ღ◈,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ღ◈。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ღ◈、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ღ◈,认罪悔罪ღ◈,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ღ◈,也可予以减刑ღ◈,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ღ◈。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罪犯ღ◈,二年期满ღ◈,符合减刑条件的ღ◈,应即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ღ◈。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旧版幸福宝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ღ◈,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ღ◈,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ღ◈,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ღ◈,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ღ◈。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ღ◈,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ღ◈。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ღ◈,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ღ◈,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ღ◈,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ღ◈。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ღ◈,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ღ◈,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ღ◈。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凯发在线ღ◈,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ღ◈。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ღ◈,符合假释条件的ღ◈,可予以假释ღ◈。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ღ◈,不致再危害社会ღ◈,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ღ◈,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ღ◈。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ღ◈、主犯ღ◈、惯犯ღ◈、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ღ◈,应当从严掌握ღ◈。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ღ◈,在服刑期间已成年ღ◈,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凯发在线ღ◈,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ღ◈,对其减刑ღ◈、假释ღ◈,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ღ◈、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ღ◈。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ღ◈。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ღ◈,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ღ◈,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ღ◈,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ღ◈。

  (一)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ღ◈、药品ღ◈、玩具ღ◈、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ღ◈、游乐设施等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

  依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ღ◈、四十八条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ღ◈、《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八项ღ◈。

  依据ღ◈:《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七项“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第十一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ღ◈,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ღ◈;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ღ◈,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ღ◈。”

  依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ღ◈、第一百二十三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ღ◈。

  依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ღ◈、第一百二十三条ღ◈、《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ღ◈、第四十一条

  (十三)制作ღ◈、销售ღ◈、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ღ◈、报刊ღ◈、电影ღ◈、广播电视节目ღ◈、舞台艺术作品ღ◈、音像制品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ღ◈。以及包上述出版物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ღ◈,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十四)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ღ◈、在学校ღ◈、幼儿园播放ღ◈、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ღ◈、不得利用校服ღ◈、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依据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ღ◈、第十条ღ◈。

  监管部门ღ◈: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ღ◈、谁监管ღ◈,谁主管ღ◈、谁监管”的原则ღ◈,健全工作机制ღ◈,强化源头管控ღ◈。

  1.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ღ◈。加大指导监管力度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ღ◈,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ღ◈。

  2.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ღ◈,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ღ◈,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ღ◈,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ღ◈。

  4.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ღ◈,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ღ◈,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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